本报4月11日讯(记者 辛戈)房子被丈夫卖出3年后,妻子突然将丈夫和买房人都告上法庭,要求判当初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,理由是自己并不知情。今日,记者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经审理,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。
1993年,宋某分得一套近60平方米的公房,并在当年房改时购得该房的部分产权。2003年7月,其夫高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,价格5万元,高某代妻子宋某在协议上签字,李某向高某付清了房款。
2006年,高某以单位清房为名从李某处取走了房产证。同年6月,宋某把丈夫高某和李某诉至法院,称高某是私自将房屋出售给李某,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,判令李某退回房屋,支付房租1.36万元。在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,宋某提起上诉。
法院认为,高某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,将夫妻共有房屋卖给李某,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。宋某在房屋买卖协议已履行多年后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抗辩,无法令人信服。
(编辑:闫芳芳)